日前,从市环保局了解到,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管理的通告》(以下简称《通告》)正式发布。旨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,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加强大气污染管理。
《通告》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而确定的。
主城区2017年底前取缔20吨以下燃煤锅炉
《通告》要求
自《通告》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底前取缔主城区内20吨/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。严禁新建燃煤供热项目,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燃煤设施,应当自行拆除。
未纳入《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(2013-2020年)》的新增热源项目,必须采用清洁能源,临时燃煤设施,应当完成清洁能源改造。
燃煤供热锅炉房经营者可以采取资产入股的方式,参与清洁能源供热经营。原锅炉房用地改变用途,可以用于开发建设或者发展自主经营。
自2015年10月1日起,火电行业燃煤、燃油和燃气发电锅炉及单台出力65t/h以上除层燃炉、抛煤机炉外的燃煤、燃油和燃气非发电蒸汽锅炉,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全部执行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23-2011)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;非火电行业的燃煤、燃油和燃气锅炉,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按照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14)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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